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建辦〔2005〕89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現將《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和情況及時反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章)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項目組成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并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單獨報價。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承包單位不按本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地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
類別 |
項目名稱 |
具 體 要 求 | |
文明 施工 與 環境 保護 |
安全警示標志牌 |
在易發傷亡事故(或危險)處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 |
現場圍擋 |
(1)現場采用封閉圍擋,高度不小于1.8 m; (2)圍擋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鋼板,磚、砼砌塊等墻體。 | ||
五板一圖 |
在進門處懸掛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保衛五板;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 ||
企業標志 |
現場出入的大門應設有本企業標識或企業標識 | ||
場容場貌 |
(1)道路暢通; (2)排水溝、排水設施通暢; (3)工地地面硬化處理; (4)綠化。 | ||
材料堆放 |
(1)材料、構件、料具等堆放時,懸掛有名稱、品種、規格等標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類存放。 | ||
現場防火 |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
垃圾清運 |
施工現場應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施工垃圾必須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 | ||
臨 時 設 施 |
現場辦公生活設施 |
(1)施工現場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保持安全距離。 (2)工地辦公室、現場宿舍、食堂、廁所、飲水、休息場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 | |
施 工 現 場 臨 時 用 電 |
配電線路 |
(1)按照TN-S系統要求配備五芯電纜、四芯電纜和三芯電纜; (2)按要求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桿、橫擔、瓷夾、瓷瓶等,或電纜埋地的地溝。 (3)對靠近施工現場的外電線路,設置木質、塑料等絕緣體的防護設施。 | |
配電箱開關箱 |
(1)按三級配電要求,配備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三類標準電箱。開關箱應符合一機、一箱、一閘、一漏。三類電箱中的各類電器應是合格品; (2)按兩級保護的要求,選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質量合格的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的漏電保護器。 | ||
接地保護裝置 |
施工現場保護零錢的重復接地應不少于三處。 | ||
類別 |
項目名稱 |
具 體 要 求 | |
安 全 施 工 |
臨 邊 洞 口 交 叉 高 處 作 業 防 護 |
樓板、屋面、陽臺等臨邊防護 |
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作業層另加兩邊防護欄桿和18㎝高的踢腳板。 |
通道口防護 |
設防護棚,防護棚應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兩道相距50㎝的竹笆。兩側應沿欄桿架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 | ||
預留洞口防護 |
用木板全封閉;短邊超過1.5m長的洞口,除封閉外四周還應設有防護欄桿。 | ||
電梯井口防護 |
設置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的防護門;在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于10m)設置一道安全平網。 | ||
樓梯邊防護 |
設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標準化的防護欄桿,18㎝高的踢腳板。 | ||
垂直方向交叉作業防護 |
設置防護隔離棚或其他設施。 | ||
高空作業防護 |
有懸掛安全帶的懸索或其他設施;有操作平臺;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 ||
其他(由各地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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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是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確定。如修訂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本表所列項目應按照修訂后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進行調整。
附件1:
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建安〔2005〕229號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現將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施工企業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規定對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按規定要求從9月1日起認真貫徹執行。
二、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依據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和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相應費率(即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臨時設施、安全施工四個項目的費率),確定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
三、依法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也應當依據建標〔2003〕206號文和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此項費用不得列入招標競價項目。非招投標項目也應依據上述文件和規定的費率,在合同中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四、施工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費用專項資金帳戶,由建設單位按建設部的規定支付,專款專用。
五、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總費用,以及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計劃并提供專項資金帳戶,否則,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未按規定要求擅自發證的,將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省廳將在年內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專項檢查,并向建設部和省安委會專題匯報。
安徽省建設廳(章)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2: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率表
一、清單計價工程
工程名稱 計費基數 環境保護費率(%) 文明施工費率(%) 安全施工費率(%) 臨時設施費率(%) 建筑工程 人工費+機械費 0.4-1 4.0-6.0 3.0-5.0 4.8-9.2 裝飾裝修工程 人工費+機械費 0.3-1.0 4.3-5.4 2.5-5.0 4.0-8.8 安裝工程 人工費+機械費 0.2-0.9 1.5-4.2 1.6-3.6 4.2-7 市政工程 人工費+機械費 0.3-1.0 1.3-4.5 1.3-3.2 4.0-5.6 園林綠化仿古工程 人工費+機械費 0.3-0.8 1.0-3.2 1.2-2.8 3.5-5.1
注:上述費率投標報價取費時不應低于彈性費率下限的90%。
二、定額計價工程
1、文明施工增加費按直接費的1.5-3%計取。
2、臨時設施費已含在綜合費率中,不再另計。
3、環境保護費、安全施工參照清單計價工程的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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