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交基『2008』47號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運管局,省高速公路總公司、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省港航投資建設集團公司:
經研究,現將廳定額站《關于安徽省交通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差調整的指導性意見》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安徽省交通建設項目主要材料
價差調整的指導性意見
為進一步維護交通建設市場穩定和發展,指導我省交通工程材料價差調整工作,結合皖交基〔2003〕84號、皖交基〔2004〕9號、皖交基〔2007〕88號等文件的材料價格調整意見的實施情況,經研究,對交通建設項目主要建筑材料結算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供建設各方參考。
一、調整原則
(一)2008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
(二)2008年在建的交通建設項目,合同中有材料價差調整條款的,應遵照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對價差調整未明確或約定合同期內不調價的,在2008年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繼續按皖交基〔2007〕88號文規定進行材料差價調整,在2008年完成的工程量或材料供貨數量,可參照本指導性意見提出的調整范圍及方法進行材料差價調整。
(三)國內經濟組織以BOT或總價承包形式建設的項目,按合同辦理,不在調價范圍。
(四)利用世行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按世行貸款及國際金融組織的規定辦理。
(五)國省道、農村公路分別由省公路局、市交通局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價差調整方案。
二、調整范圍
(一)公路工程:指建設項目的實體工程所消耗的下列材料:鋼材、水泥、瀝青,柴(汽)油、重油、鋼絞線、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構件(半成品)。但臨時工程、臨時設施的材料消耗及特大橋梁、大橋、特長隧道、長隧道等工程中非結構用材,均不納入材料調差調整范圍。
(二)水運工程: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實體工程所消耗的水工特殊材料:鋼軌、橡膠護舷(梯)、止水銅材。但對非結構用材、一般臨時工程、臨時設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納入材料調差調整范圍。其他工程調差材料參照公路工程同類材料執行。
三、調整方式
(一)材料價格調整原則上每半年一次,計算方法由項目業主自行確定。材料價格調整初期基準價可采用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省級統計部門或廳定額站正式公布的材料市場指導價格,末期基準價可采用工程結算前3個月省級統計部門或廳定額站正式公布的材料市場指導價格的平均價。
(二)原則上,風險幅度±5%內的材料價差作為項目業主、承包人應承擔的風險,不予調差;材料價差超過風險幅度±5%的,超出部分由業主和承包人各承擔50%。
四、今后新開工且合同工期超出12個月的交通建設項目,可參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范本或本指導性意見的調整方法,在招標文件及采購合同中明確漲價補差、降價減差的材料價差調整相關條款。工程合同簽訂后,應遵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中未明確價差調整的或約定合同期內不調價的,結算階段原則上不得進行材料價差調整。
五、原批復的概預算不足以消化材料價格上漲引起的調差費用的,應對原批復的概預算進行調整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六、已印發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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