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價服〔2007〕226號
關于重新制定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務收費
項目和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試點縣物價局、建委(局):
為規范全省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場)的收費行為,維護工程承發包雙方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正常運轉,促進建設工程交易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整頓和規范招標投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2002〕520號)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重新制定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省物價部門確認的收費資格,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場),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進場發、承包交易提供交易服務的可收取服務費。
二、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一)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以每宗招標項目成交中標價為計費基礎,由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支付40%,中標人支付60%。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工程交易免收發包單位的交易服務費。
(三)縣級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可在此次公布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20%。
(四)各地每年應將收取交易服務費的5%上交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主要用于信息網站建設、信息發布和辦公費用等。
三、交易服務費的服務內容和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承發包、洽談、招標、開標、評標時活動場所,并提供的相應的設施和服務;
(二)提供建設工程報建、招標信息以及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材料(設備采購)、專業與勞務分包、中介等有關信息服務;、
(三)提供建設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政策咨詢及建筑材料、工程設備等市場價格信息服務;
(四)提供進場管理的建設工程集中統一辦公條件及相應的設施;
(五)提供工程招標和合同有關技術咨詢及評標技術專家評委名冊、專家庫。
四、本通知下發后,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按照申報程序,向省建設廳報送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考核材料。對于硬件設施不配套,服務內容不完善,服務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沒有通過省建設廳考核的,不得收取交易服務費。
五、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為省管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及時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安徽省經營性服務收費許可證》的變更手續,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費用。要在交易場所的顯目位置,公開收費標準,亮證收費,主動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原我省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自行廢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務收費
項目和收費標準
收 費 項 目 |
中 標 價 |
收費標準(元) |
1.施工(含裝飾裝修)工程交易服務收費 |
200萬元以下 |
2400 |
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
3600 | |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
6000 | |
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 |
8500 | |
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
12000 | |
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
15000 | |
5000萬元以上 |
20000 | |
2.勘察、設計、監理招投標項目 |
50萬元以下 |
2500 |
50萬元以上 |
3500 | |
3、材料(設備采購)招投標項目 |
100萬元以下 |
2000 |
100萬元以上 |
3000 | |
4.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招投標項目 |
100萬元以下 |
1500 |
100萬元以上 |
2500 |
備注:中標價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計費段,如200萬元以下的,不含200萬元;200萬以上的含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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